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六号:阎松年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及强占妇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三号: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附带上告人赵秋生和奸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四号:古坚成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号:孙韵诗等对于江苏第二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等杀死三人俱发罪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五号:谭彦农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12日(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二号:阿不多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阿不多,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关于主刑之部分撤销,阿多意图行使伪币而交付与人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未决期间羁押日数折抵执行并褫夺膺勋章资格之公权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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