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12月6日(十一月初九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七十一号:韩汝霖等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朱成训等茔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韩汝霖、韩春芳;被上告人:朱成训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2月9日(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七号:杨常五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谋杀杨晓峯身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杨常五、唐勋侯、周银山,委任辩护人:黎光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杨常五、唐勋侯、周银山处刑之部分撤销,本件发交湖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八号:杨本杕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伤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杨本杕,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杨本杕处刑之部分撤销,杨本杕杀死杨本煊之所为处死刑,伤害杨本智致笃疾之所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