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五十八号:总检察厅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范云臣和诱陈曾氏案件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范云臣、陈曾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十号:陈沙氏等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周陈氏等诬告范子正等抢掠等情所为送交案件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陈沙氏、周陈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三号:湖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葛崑祥等捉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七号:杨常五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谋杀杨晓峯身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四号:卢得胜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26日(十月廿九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
  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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