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一号: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郑海与其母郑阚氏借卜骗财未遂谋杀李俊儿处郑海死刑郑阚氏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号:林乔皋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林乔皋伤冯宗谟姊妹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1月31日(壬子年腊月廿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号:柴梦云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殴伤婶母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柴梦云,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八号:冯连城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夥贩烟土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冯连城,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发还天津高等审判分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安东地方审判厅就张景山等三次强劫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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