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六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马洪运等私卖硝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11日(九月初二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七号:华学湅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损坏名誉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15日(九月初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三号:郑广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无故扰害良民拟发极边安置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广德,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郑广德无故入现有人居住第宅及损坏曹刘氏家窗户威迫曹刘氏二次并以尖刀实施强暴威迫之所为均予免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十四号:张东海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因奸致伤周八儿身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东海,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张东海过失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免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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