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 浙江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沈訪卿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波爾果夫司基犯強盜傷害人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犯和誘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所為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五件。
  △ 李夏氏與李維城因家產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蔡瑞堂與黃祝三因夥帳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福立與詹文耀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用康等與舒鳳樓等因寺產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畢于修與畢德奎等因承繼及夥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七件。
  △ 張潮臣犯營利略誘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郝二蠻犯販賣嗎啡等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遺的犯殺人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黑龍江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土心布庫犯殺人罪俱發第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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