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三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月二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九十一件。
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丁金陵與王遇順等因廟地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陳氏等與曹潘氏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陳氏等與曹潘氏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僧西京與李靄臣等因廟產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氏犯意圖營利和誘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鄭木杵犯結夥侵入有人第宅竊盜等罪俱發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俞繼香犯結夥竊盜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等因楊阿福等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石和尚犯欺詐取財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