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諮覆司法部文(統字第一五二三號)(1)
為諮覆事。准貴部諮開,「據山西高等審判廳漾電開,本屆眾議院議員之選舉訴訟,是否遵照六年四月二十日明令,不得上訴,乞賜電遵等情到部。事關解釋法律,相應鈔錄原電,諮請貴院查核辦理,並希逕行電覆該廳遵照」等因到院。查民國元年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採用審判確定主義,故本院向來見解,當然凖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受理上訴,並屢經本院判決確定有案。惟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大總統令公佈國會議決元年選舉法之選舉訴訟,不得援用普通程式提起上訴,既循立法程式公佈,即應有法律之效力。現經令用元年選舉法,此項法案仍應一倂適用。相應諮復貴部查照飭遵。此諮。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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