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三號(中華民國十年八月三十一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九月一日起,開庭時間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開庭均於午後二時。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大理院通告(3)
為通告事,五月二十六日,奉大總統令:「大理院院長著潘昌煦暫行代理,此令。」等因奉此,昌煦遵於本月二十七日就職視事,除呈報外,特此通告。
中華民國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3)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2年。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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