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三号(中华民国十年八月三十一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九月一日起,开庭时间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开庭均于午后二时。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大理院通告(3)
为通告事,五月二十六日,奉大总统令:“大理院院长著潘昌煦暂行代理,此令。”等因奉此,昌煦遵于本月二十七日就职视事,除呈报外,特此通告。
中华民国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1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3)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2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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