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三号(中华民国十年八月三十一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九月一日起,开庭时间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开庭均于午后二时。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大理院通告(3)

  为通告事,五月二十六日,奉大总统令:“大理院院长著潘昌煦暂行代理,此令。”等因奉此,昌煦遵于本月二十七日就职视事,除呈报外,特此通告。

  中华民国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1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3)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2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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