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七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一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三月一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七十四件。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一件。
△ 薛荣与魏文光因承继及地亩涉讼不服陕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十五件。
△ 胡楷亭犯侵占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丑子犯伤害致死罪不服陕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盛锡珊犯猥亵罪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直隶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陈盛田犯杀人罪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大长犯毁损罪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胡子锋犯诬告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林寿应等犯毁损建筑物罪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林寿应等犯毁损建筑物罪不服湖北武昌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文祥等犯和奸杀人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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