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七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一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三月一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七十四件。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薛榮與魏文光因承繼及地畝涉訟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五件。
△ 胡楷亭犯侵占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丑子犯傷害致死罪不服陝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盛錫珊犯猥褻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直隸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陳盛田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大長犯毀損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子鋒犯誣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壽應等犯毀損建築物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壽應等犯毀損建築物罪不服湖北武昌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文祥等犯和姦殺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