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二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月二十六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二件。
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三件。
△ 萬發合號與周文卿因債務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恒達銀號與全記銀號因撥碼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申之與同茂豐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九件。
△ 直隸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孫訓犯擄人勒贖俱發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柴楓臣犯竊取他人所有物罪不服甘肅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東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王小法等犯傷害人致死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周洪發等犯略誘等罪俱發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景寬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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