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二號(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開庭時間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開庭均於午前十時。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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