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二號(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開庭時間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開庭均於午前十時。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1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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