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六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十八日起至二月二十三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一件。
  二月十八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張大祚等與張開軒因房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有訓等與魏志忠等因水利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季魁齡與文相臣因債務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懷春等與彭中華等因婚姻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四件。
  △ 滕詠春等犯毀損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滕詠春等犯毀損罪不服浙江金華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元亨犯傷害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昌囗等犯詐財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緒囗犯殺人未遂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永普犯收藏鴉片煙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薄鳳閣犯教唆殺人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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