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一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十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十四日起至一月十九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八十二件。
一月十四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僧仁壽與思明縣公署因菴產涉訟不服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韋虎與鄧壽寶因股款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德俊與張鄭氏因遺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熙和與李保和因遺產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七件。
△ 閻國賓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秦會明等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江西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童拔元犯殺人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氏犯和誘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布希拉犯玩忽業務上注意致人傷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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