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 李松為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上訴人犯和誘罪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 留巴立司吉對於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就上訴人犯玩忽業務上注意致人傷罪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十五日(星期二)判決案件:
民二庭計八件。
△ 孫李氏與孫汪氏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孫鳳亭與東聚昌號東等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史王氏與史茂之因田產及扶養費涉訟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宋玉新與高尚志因地畝及路溝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新漢舞臺與柯克林因賠償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達維得克夫與皮利陳闊等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柴雲亭等與王發桂等因寺廟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友寶與施寶恒因墳山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二庭計十件。
△ 湖北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羅士金犯姦非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