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四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五日起至七日係春節例假停止辦公外,自二月四日起至二月九日止,三日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三十件。
  二月四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四件。
  △ 劉全與劉鄧氏因離婚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韓述忱與閔俊卿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國勛與白土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四合盛號與永盛泉號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阿友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小娃犯意圖販賣運送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玉龍犯誣告俱發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辛景周犯強盜傷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山西第二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審判分廳就馬隨鈴廝等犯損壞他人所有物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池龍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明犯意圖營利略誘人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