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八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三月三日起至三月八日止,一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七十八件。
三月三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溫玉文等與張慶發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九件。
△ 陸阿二等犯共同強盜俱發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載卿等犯誣告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沈祖淦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德發等犯殺人罪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襄揚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閻昌年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杜得祿犯販賣鴉片煙及賭博罪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虞阿萼犯營利略誘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黃富娃犯妨害公務等罪俱發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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