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民二庭計一件。
△ 山東張鴻賓與汪丕成等因租地涉訟聲請案。
刑二庭計二件。
△ 王北方犯殺人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 姜開藏犯殺人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一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三件。
△ 京師李卓然與支李氏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雙發茂與帕紗日公司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四川誠益公與辜伯初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九十四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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