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民二庭計一件。
  △ 山東張鴻賓與汪丕成等因租地涉訟聲請案。

  刑二庭計二件。
  △ 王北方犯殺人罪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 姜開藏犯殺人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三月一日(星期六)裁決案件:
  民三庭計三件。
  △ 京師李卓然與支李氏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東省特別區域雙發茂與帕紗日公司因執行異議聲請救助案。
  △ 四川誠益公與辜伯初等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內判決及裁決案件民刑共計九十四件。

  【院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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