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民二庭计一件。
△ 山东张鸿宾与汪丕成等因租地涉讼声请案。
刑二庭计二件。
△ 王北方犯杀人罪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所为裁决提起抗告案。
△ 姜开藏犯杀人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所为裁决提起抗告案。
三月一日(星期六)裁决案件:
民三庭计三件。
△ 京师李卓然与支李氏因执行异议声请救助案。
△ 东省特别区域双发茂与帕纱日公司因执行异议声请救助案。
△ 四川诚益公与辜伯初等因债务涉讼抗告案。
以上本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民刑共计九十四件。
【院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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