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咨覆司法部文(统字第一五二三号)(1)
为咨覆事。准贵部咨开,“据山西高等审判厅漾电开,本届众议院议员之选举诉讼,是否遵照六年四月二十日明令,不得上诉,乞赐电遵等情到部。事关解释法律,相应钞录原电,咨请贵院查核办理,并希迳行电覆该厅遵照“等因到院。查民国元年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依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采用审判确定主义,故本院向来见解,当然凖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受理上诉,并屡经本院判决确定有案。惟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大总统令公布国会议决元年选举法之选举诉讼,不得援用普通程序提起上诉,既循立法程序公布,即应有法律之效力。现经令用元年选举法,此项法案仍应一倂适用。相应咨復贵部查照饬遵。此咨。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1年。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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