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文集

  十六 以私人名义向本院声请解释法律之件。
  十七 以传单冤单广告等形式向本院声请之件。
  十八 以其他应属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长官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十九 以其他应属检察厅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 以应属平政院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一 以应属军事裁判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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