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十六 以私人名义向本院声请解释法律之件。
十七 以传单冤单广告等形式向本院声请之件。
十八 以其他应属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长官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十九 以其他应属检察厅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 以应属平政院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一 以应属军事裁判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230-
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十六 以私人名义向本院声请解释法律之件。
十七 以传单冤单广告等形式向本院声请之件。
十八 以其他应属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长官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十九 以其他应属检察厅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 以应属平政院权限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二十一 以应属军事裁判事项向本院申诉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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