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一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一月十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十四日起至一月十九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八十二件。
一月十四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四件。
△ 僧仁寿与思明县公署因菴产涉讼不服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孔韦虎与邓寿宝因股款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德俊与张郑氏因遗产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熙和与李保和因遗产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七件。
△ 阎国宾犯杀人罪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秦会明等犯伤害人致死等罪俱发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江西第一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分厅就童拔元犯杀人罪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氏犯和诱罪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布希拉犯玩忽业务上注意致人伤罪不服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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