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文集


大理院布告第六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二月十八日起至二月二十三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八十一件。
  二月十八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四件。
  △ 张大祚等与张开轩因房产涉讼不服河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有训等与魏志忠等因水利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季魁龄与文相臣因债务涉讼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怀春等与彭中华等因婚姻涉讼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十四件。
  △ 滕詠春等犯毁损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滕詠春等犯毁损罪不服浙江金华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孙元亨犯伤害罪不服山西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昌囗等犯诈财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绪囗犯杀人未遂罪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永普犯收藏鸦片烟罪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薄凤阁犯教唆杀人罪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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