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五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十二日係南北统一宣布共和纪念例假停止办公外,自二月十一日起至二月十六日止,五日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六十四件。
二月十一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五件。
△ 昝生安与鸿发福号因债务涉讼不服陕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徐履祥与王振玉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边国民与边国平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辅臣与广源泰号因债务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冠三与王乾臣等因妨害公益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十件。
△ 张策家等犯侵占罪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小六十犯窃盗罪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金宗枢犯强暴胁迫防害人行使权利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成章犯诈财罪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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