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二号(中华民国十年六月二十八日)(1)
本院民刑各庭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开庭时间更定如左(2)
星期一、四 民一庭 刑一庭
星期二、五 民二庭 刑二庭
星期三、六 民三庭 民四庭
以上开庭均于午前十时。
【院印】
中华民国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大理院院长职务庭长潘昌煦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1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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