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八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八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三月三日起至三月八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七十八件。
三月三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一件。
△ 温玉文等与张庆发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九件。
△ 陆阿二等犯共同强盗俱发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任载卿等犯诬告罪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沈祖淦犯贩卖鸦片烟罪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德发等犯杀人罪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李襄扬犯贩卖鸦片烟罪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阎昌年犯贩卖鸦片烟罪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杜得禄犯贩卖鸦片烟及赌博罪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虞阿萼犯营利略诱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黄富娃犯妨害公务等罪俱发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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