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三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二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月二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九十一件。
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四件。
△ 丁金陵与王遇顺等因庙地涉讼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殷陈氏等与曹潘氏因婚约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殷陈氏等与曹潘氏因婚约涉讼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僧西京与李霭臣等因庙产涉讼不服江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十件。
△ 张氏犯意图营利和诱人罪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郑木杵犯结伙侵入有人第宅窃盗等罪俱发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俞继香犯结伙窃盗罪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氏等因杨阿福等犯贩卖鸦片烟罪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石和尚犯欺诈取财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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