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二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自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月二十六日止,一星期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八十二件。
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三件。
△ 万发合号与周文卿因债务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恒达银号与全记银号因拨码涉讼不服直隶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申之与同茂丰因债务涉讼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九件。
△ 直隶第一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分厅就孙训犯掳人勒赎俱发罪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柴枫臣犯窃取他人所有物罪不服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山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王小法等犯伤害人致死罪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周洪发等犯略诱等罪俱发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徐景宽犯伤害人致废疾罪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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