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四号(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九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五日起至七日係春节例假停止办公外,自二月四日起至二月九日止,三日内判决及裁决案件如左(2):
(一)判决案件本星期内民刑共计三十件。
二月四日(星期一)判决案件:
民一庭计四件。
△ 刘全与刘邓氏因离婚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韩述忱与闵俊卿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陈国勋与白土因债务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四合盛号与永盛泉号因债务涉讼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刑一庭计十件。
△ 张阿友犯伤害人致废疾罪不服浙江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小娃犯意图贩卖运送吗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玉龙犯诬告俱发罪不服山西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辛景周犯强盗伤人等罪俱发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山西第二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对于审判分厅就马随铃厮等犯损坏他人所有物罪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池龙师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不服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明犯意图营利略诱人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报》1924年。 [返回标注点]
(2) 注:原文为竖排,故对应横排,原文“如左”应解为“如下”。 [返回标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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