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大理院布告第五號(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
本院民刑事各庭除二月十二日係南北統一宣布共和紀念例假停止辦公外,自二月十一日起至二月十六日止,五日內判決及裁決案件如左(2):
(一)判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六十四件。
二月十一日(星期一)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五件。
△ 昝生安與鴻發福號因債務涉訟不服陝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徐履祥與王振玉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邊國民與邊國平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輔臣與廣源泰號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冠三與王乾臣等因妨害公益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件。
△ 張策家等犯侵占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小六十犯竊盜罪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金宗樞犯強暴脅迫防害人行使權利罪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成章犯詐財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 注:本公文引自《政府公報》1924年。 [返回標注點]
(2) 注:原文為豎排,故對應橫排,原文「如左」應解為「如下」。 [返回標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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