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 王道士犯傷害人致廢疾罪不服湖北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路永福等犯販賣嗎啡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彭厚貴犯略誘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甘肅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朶旦等犯和誘罪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華庭犯強姦罪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谷廷珍犯傷害罪不服浙江永嘉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三日(星期三)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四件。
△ 王嘉謨等與錢貽範因田產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栢尊三與祿佳氏因違約涉訟不服本院第三審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案。
△ 張襄聰等與張鄒氏等因承繼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袖東與楊江氏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四件。
△ 周金蟾等與周師傅等因墳山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逢崑與林梅讓等因婚姻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司托嘎爾司基與東省鐵路公司因租權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 花李氏因陸建純為損壞建築物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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