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十六 以私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法律之件。
十七 以傳單冤單廣告等形式向本院聲請之件。
十八 以其他應屬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長官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十九 以其他應屬檢察廳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 以應屬平政院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一 以應屬軍事裁判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230-
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十六 以私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法律之件。
十七 以傳單冤單廣告等形式向本院聲請之件。
十八 以其他應屬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長官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十九 以其他應屬檢察廳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 以應屬平政院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一 以應屬軍事裁判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