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十六 以私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法律之件。
  十七 以傳單冤單廣告等形式向本院聲請之件。
  十八 以其他應屬司法部或他司法行政長官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十九 以其他應屬檢察廳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 以應屬平政院許可權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二十一 以應屬軍事裁判事項向本院申訴之件。

  代理大理院院長職務庭長潘昌煦

  【院印】
  中華民國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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