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 許先傳與許李氏等因家產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判決案件:
  民一庭計一件。
  △ 王紹祺等與湯寶衡等因約款涉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刑一庭計十五件。
  △ 馬芳林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傳薪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罪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戴五犯擄人勒贖俱發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孔慶海等犯結夥在途行刦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三想犯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不服湖北夏口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岳義犯吸食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丁同囗犯擄人勒贖罪不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胡儀林犯結夥竊盜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顧子文犯傷害人致死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阿根等犯強盜傷害至二人以上等罪俱發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重恩犯和誘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氏犯傷害人致死罪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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