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案。
  △ 直隸第一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王領其犯教唆擄人勒贖等罪俱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阿拉撓夫犯傷害人致輕微傷害俱發罪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辛得升犯殺人等罪俱發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范洪江犯竊盜俱發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富犯販賣鴉片煙罪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月十六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六件。
  △ 溫國光等與溫毓璋因家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德成與李聚福榮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分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尼格來潤儒哈爾與東省鐵路公司因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金開聚與金能章等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裕記號等與塗殿三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紹正等與曹瑞燦等因墳墓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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