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二月二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七件。
△ 蔡春陽等與董宜金等因墳山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殷白氏與張寶泉因發喪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靳知璞與囗苑氏因債務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馬興焉等與馬興朝因繼承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燕文與周廷武因抽糧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高正秀與葛日林因牧場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申氏與正順聲因地畝涉訟不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
民四庭計六件。
△ 楊德安與楊王氏因婚姻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溫殿元與劉庭桂因房租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楊永囗與廣順合錢鋪因債務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任福慶等與劉正中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趙德潤等與三合廣因賠償損失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蔣裕根與蔣榮寶因承繼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十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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