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民四庭計六件。

  △ 閔慶珠與李華穠因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常建臣與常高占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錢炳松與黃望慰等因婚約涉訟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朱德林與常筮恒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喬斗南等與王栻等因賣屋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運和與王太和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二)裁決案件本星期內民刑共計二十八件

  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裁決案件:

  民一庭計三件。

  △ 甘肅合泰源與任甯氏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 河南僧了坤與駱有道因廟產涉訟聲請救助案。

  △ 甘肅合泰源與任甯氏因債務涉訟聲請救助案。

 

  刑一庭計三件。

  △ 劉秉德因辛奎林等犯誣告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 石春成犯侵佔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 張子良犯受寄贓物罪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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