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文集

  刑二庭計六件。
  △ 劉鳴升犯殺人罪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光囗犯教唆殺人罪不服甘肅第三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章同等犯侵佔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岳春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馮玉嶺犯營利略誘俱發罪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章同等犯侵佔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

  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判決案件:
  民三庭計五件。
  △ 羅輔卿與劉恒發因買賣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信成與王白氏因扶養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梁兆敏與梁兆緒因承繼涉訟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尚其德與尚鄂氏因地畝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蔭南等與林毓藩因損壞建築物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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