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刑二庭计六件。
△ 刘鸣升犯杀人罪不服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光囗犯教唆杀人罪不服甘肃第三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章同等犯侵占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张岳春犯结伙三人以上强盗罪不服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冯玉岭犯营利略诱俱发罪不服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章同等犯侵占公款逾五千元以上罪不服江苏高等审判厅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提起上诉案。
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判决案件:
民三庭计五件。
△ 罗辅卿与刘恒发因买卖涉讼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王信成与王白氏因扶养涉讼不服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梁兆敏与梁兆绪因承继涉讼不服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尚其德与尚鄂氏因地亩涉讼不服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 林荫南等与林毓藩因损坏建筑物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服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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