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編) | 文集 |
審判衙門之種類可分為通常審判衙門、特別審判衙門。在吾國現行規制,通常審判衙門又可分為依法院編制法組織之者、非依法院編制法組織之者。前者如地方廳、高等廳、大理院是也。後者如縣知事公署、新疆司法籌備處、熱河綏遠都統署審判處、察哈爾都統署審判處、察哈爾各旗羣翼等審判處、阿尓泰長官公署審判處、四川撫邊等處屯務委員、雲南井檜及河口麻栗坡等處行政委員、新疆昌吉縣呼圖壁縣佐理員、黑龍江省鐵路交涉局是也。以上所舉機關雖稍複雜,然除一二例外外,均以三級三審制為標準。至於特別審判衙門則不適用通常刑事訴訟程式,然其分類亦可約舉其屬於刑事者,如平時軍法會議、戰時軍法會議、其他軍事機關及警察稅務等行政公署等是。其不屬於刑事者,如平政院、文官高等普通懲戒會、司法官懲戒會、捕獲審檢廳等是。通常審判衙門與特別審判衙門管轄各自不同。惟發生許可權爭議時,其解決至為困難現尚無可援之法令也。
判例一 民國六年大理院上字一一六號判決。上告人係步兵上校並未退役自應依陸軍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歸陸軍軍法會審審判。
判例二 民國五年大理院上字六三八號判決。據上告人供稱在縣充當警備兵,則其犯罪依陸軍刑事條例第八條陸軍審判條例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不在普通審判衙門管轄之內,雖縣知事兼有軍法職者可依其特別職權徑行審判,然所適用之訴訟程式究與普通案件不同,原審不應受理控訴。
參考大理院法律解釋文件(以下略稱解釋)統字(以下略此二字)一四號、五二號、九六號、一八八號、四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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