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审判衙门之种类可分为通常审判衙门、特别审判衙门。在吾国现行规制,通常审判衙门又可分为依法院编制法组织之者、非依法院编制法组织之者。前者如地方厅、高等厅、大理院是也。后者如县知事公署、新疆司法筹备处、热河绥远都统署审判处、察哈尔都统署审判处、察哈尔各旗羣翼等审判处、阿尔泰长官公署审判处、四川抚边等处屯务委员、云南井桧及河口麻栗坡等处行政委员、新疆昌吉县呼图壁县佐理员、黑龙江省铁路交涉局是也。以上所举机关虽稍复杂,然除一二例外外,均以三级三审制为标准。至于特别审判衙门则不适用通常刑事诉讼程序,然其分类亦可约举其属于刑事者,如平时军法会议、战时军法会议、其他军事机关及警察税务等行政公署等是。其不属于刑事者,如平政院、文官高等普通惩戒会、司法官惩戒会、捕获审检厅等是。通常审判衙门与特别审判衙门管辖各自不同。惟发生权限争议时,其解决至为困难现尚无可援之法令也。
判例一 民国六年大理院上字一一六号判决。上告人係步兵上校并未退役自应依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归陆军军法会审审判。
判例二 民国五年大理院上字六三八号判决。据上告人供称在县充当警备兵,则其犯罪依陆军刑事条例第八条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规定,自不在普通审判衙门管辖之内,虽县知事兼有军法职者可依其特别职权径行审判,然所适用之诉讼程序究与普通案件不同,原审不应受理控诉。
参考大理院法律解释文件(以下略称解释)统字(以下略此二字)一四号、五二号、九六号、一八八号、四三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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