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文集

日内宣告判决,又如预审终结处分之前咨询检察官之意见,检察官于几日内须具意见书随诉讼记录送还之类与期间殊有区别,推事若不守此等之时间,有时可生惩戒或其他之问题而于诉讼行为之效力,则无何等之影响。

  期间之计算方法以时者即时起算,以日者不算入初日,若最终之日为休假日,不算入之,但时效之期间不在此限,称一日者以二十四小时计;称一月者以三十日计;称一年者从历法令有规定每若干里展加一日者,或于法定之外更有附加期间者,学者称之为期间之延长。

  至期间之效力如何,凡不守不行为期间者,即属违反程序,但相对人得抛弃其犹豫之利益,自无论已。

  其行为期间经过者,即失其为诉讼行为之权,但有例外,即声明故障与回復原状是也。


第四款  期日

  期日云者,审判衙门之职员与诉讼关係人相会合,而为诉讼行为,由审判机关所定之时间也。定期日之目的在多数之诉讼关係者会合一堂,故其最重要者为公判之辩论期日,诉讼行为虽以指定期日为必要,然事实上,其指定之期日以诉讼行为实行之间有多少时间上之差异,亦无妨碍,例如,指定十时,而因关係者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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