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文集

记载不能捺印之事由,此等书类本属无效,然于其决定之实质上并不妨碍其确定之效力。

  判例四十六  日本大正二年大审院判决
  判决原本违背刑诉法第二十條第一项之规定,虽属无效,而其判决之本身依然存在,故得为有效之控诉申立。

  判例四十七  日本明治三十五年大审院判决
  关于预审终结决定书之送达,虽有违法之点,被告人于公判中出庭不为异议而受裁判至其后,不得再以送达违法更为论争。

  判例四十八  日本明治三十九年大审院判例
  宣告罚金以下刑之阙席判决,其送达之规定刑诉法无明文,自应准用民诉,故被告人现在地不明之场合,以公示送达为当。

  判例四十九  日本明治三十七年大审院判决
  在本人假住所之雇人所接收之送达文件自生效力。

  判例五十  日本明治三十七年大审院判决
  假住所之主人有受书类送达之权能,故假住所之主人苟不拒绝收受,虽在假住以外之地亦得认为有效之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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