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判例十九 民国七年上字第九三号
查现行规例,凡办理豫审事务之推事,虽得依法加入合议庭,然为保持公平起见,不得充该案件之主任推事。
判例二十 民国七年第七百二十五号判决
查现行刑事诉讼规例,凡审判官承审案件于该案,曾为承审官者,于法应行迴避本案。第一审独任庭推事宣告判决后,声明控诉原审推事復以陪席参预第二审公判实属违法。
判例二十一 民国三年大理院上字第四八九号判决
上告人于第一审审理本案时,并未以审判恐有偏颇为理由声请拒却,而乃于控告审判决后藉此为攻击之资料,殊为不当。
判例二十二 日本明治三五年大审院判决
刑诉第四十條为禁判事所行之职务,而关于检事所行之职务则非所禁。
判例二十三 日本明治三六年大审院判决
为证之被害者,国家之裁判权也。判事及裁判所书记听其虚伪之证言,非可为伪证之。被害者不必除斥其职务之执行。
判例二十四 日本明治三七年大审院判决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