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判例六十 民国五年大理院抗字五三号决定
查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第四十條第三款规定,民刑事抗告自牌示批谕之翌日起七日以内等语。本案泰兴县批谕挂发日期係在本年七月二十三日,该抗告人声明抗告在同年八月八日,除去在途日期计算,已逾法定期间。
-228-
潘昌煦集(初编) | 文集 |
判例六十 民国五年大理院抗字五三号决定
查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第四十條第三款规定,民刑事抗告自牌示批谕之翌日起七日以内等语。本案泰兴县批谕挂发日期係在本年七月二十三日,该抗告人声明抗告在同年八月八日,除去在途日期计算,已逾法定期间。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