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六 |
△ 劉連奎與朱子亭因確認荒甸所有權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郝文章等與郝冠一等因典賣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閆佳氏與晏林因確認廟產所有權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華豐久號與成益木棧因請求返還匯款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所為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諸葛申甫等與蔡長慶因請求返還貸款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東省那匝爾楊次與馬沙羅夫等因請求履行債務涉訟抗告案。
△ 吉林艾慶恩與松江林業公司因違約涉訟聲請救助案。
△ 甘肅虎得祥與馬全圖等因確認婚姻無效涉訟抗告案。
7月23日(六月初三日),星期四,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徐熊氏與徐之福因請求離婚涉訟不服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家餘等與僧能德因廟產涉訟不服安徽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