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五 |
△ 東省鐵路公司與王發恩因賠償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潘學海與李鳳桐等因婚姻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劉甲三與嚴國生因保債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金山與王金明因家產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江偉經等與僧長泰等因廟產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張輝廷與王吳氏因夥貿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陳輯雍與林啟愚因債務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林楊氏等與林慶武因承繼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衛天德與張金富因婚姻涉訟不服山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吳光清等與鄒守一等因買業涉訟不服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李水根等與熊斗英等因山場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陸潤初與張心謀因貨物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關子祺與關吳氏因扶養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程二喜與程恩順因承繼涉訟不服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許洪江等與許羅氏等因婚姻費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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