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 傅梅生與盛東麟因執行異議涉訟不服江蘇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永興源東與嚴國生因債務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方穆氏與钜康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方穆氏與钜康等因債務涉訟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姜連俊與于馬氏因債務涉訟不服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郭良義與馬景洲等因地畝涉訟不服直隸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嚴聚成與嚴鴻初等因管理祀產不服浙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公開宣告裁決的案件:
△ 江蘇龐思齊與葛申甫因股款涉訟抗告案。
△ 京師王筱堂與李潤亭因債務涉訟聲請案。
△ 山東韓蔭先與李爾塽因債務涉訟抗告案。
12月16日(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二,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公開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宮守良與李應勳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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