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十四 |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劉承恩與劉泰然等因屋料涉訟不服江西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尚有義與察哈爾廂藍旗四蘇木佐領公署因地畝涉訟不服察哈爾都統署審判處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東省鐵路公司與樸走爾內義因恤金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宋富祥與宋譚氏因承繼涉訟不服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梅白氏與梅峻山因婚姻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王佐卿與王升等因認領子女涉訟不服吉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慶春與李玉璞因損害賠償涉訟不服綏遠都統署審判處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唐代恭與郭唐榮貞因承繼及遺產涉訟不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松花江火磨公司與東省鐵路公司因運費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杜林氏等與杜萬雲因承繼涉訟不服河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 潘切列耶夫與李成德因租房涉訟不服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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